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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纲

05-05 15:06:16   分类:岗位职责   浏览次数: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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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突出监督的刚性,避免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它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设置的一种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制度,解决的是办理此类案件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从程序上弥补了检察环节的监督空白。第二,这种监督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并有刚性的监督程序作保证。凡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质性监督范围的事项,全市检察机关都必须按照规定启动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这也正是保证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会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必须保证该项制度在监督程序上的刚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要抓住关键环节,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情况看,由于立案还只是侦查工作的开始,不适合人民监督员介入;而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已经有了法院裁判的严格制约,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质量基本上也是有保证的。因此,我们把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主要限定在直接侦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被逮捕而提出撤销逮捕决定、检察机关自行撤案、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这三类案件上,这是比较符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都属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接受外部监督的实质性权力。把这几种权力纳入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就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把住了这几道关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在试点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勇于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自觉做到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使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3、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关系。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的规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为了正确稳妥地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它与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宜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监督的程序。人民监督员对有关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设置在检察官对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对案件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二是监督的形式。按照高检院制定的《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在案件监督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问,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的案件有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监督的效力。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行使的仅仅是监督权,而不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权力。对于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是非常重要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后,按照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同志们,实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要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坚定、深入、规范、提高”的要求,努力探索,认真实践,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切实把试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植在检察工作之中,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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