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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05-05 16:24:50   分类:人大政协   浏览次数: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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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指导我们加快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根本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保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科教更加进步,人民生活更加殷实,法制更加完备,社会更加和谐。人大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政治优势,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保证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优势,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保证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要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各级党委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正确处理好党委决策和人大决定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重大决策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作出,有利于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决议既有广泛的号召力,又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委在研究后,要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把党委的意图和决策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主动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认真贯彻其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高度重视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公示制度。要突出发展第一要务,着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抓住工业强市、招商引资、城市建设和“三农”等重大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和审议,按照市委的要求,适时作出决议、决定,推进市委重大决策的落实。  
  (二)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既要切实依法行使好监督权,又要充分尊重“一府两院”的职权,不干预、不代替“一府两院”的具体政务工作和司法活动,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推动“一府两院”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一府两院”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沿,直接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任务重、压力大,人大要充分理解和体谅。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对部门预算、政府举债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查和监督;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和个案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对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查处和纠正,促进公正司法;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创新工作方式,拓宽监督领域,包括人民代表大会采用票决方式通过有关决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等;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决定和依法罢免等法定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三)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党管干部是我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组织保证。各级党委要正确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努力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党委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委或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听取,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大或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认真实现党委意图,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工作,保证党的组织路线得以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供职发言制度,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的透明度。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在任期内应当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整的,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强化述职评议工作,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制观念、公仆意识,使之掌好权、用好权,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各级党委要重视利用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成果,述职评议情况可以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依据。  
  (四)正确处理好先进性与代表性的关系,支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全部工作的基础在于代表。各级党委推荐人大代表人选,必须坚持代表的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统一,在保证代表构成比例的同时,要十分注重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使所推荐的人选能够广泛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依靠人大代表这个主体,进一步强化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中的作用。要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好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使人大各项工作始终体现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真正代表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要建立完善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的履职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安排代表活动经费和常委会不驻会委员的工作经费,为他们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向代表通报政情制度,努力拓宽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要增强代表对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度,尽可能吸纳更多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等活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充分发挥好代表的作用。  
  三、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关键。要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高度地、有机地统一到人大工作的实践之中。  
  (一)要把人大工作摆在党委工作的重要位置。人大工作是党的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同全局工作紧密联系起来,统一抓好落实。要建立制度,每届党委任期内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人大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人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特别是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开展,事先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坚持把对党委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保证党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  
  (二)要努力为人大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主动协调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努力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凡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委应通过一定渠道及时向人大通报,主动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建议、议案的办理制度,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议案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要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联系会制度,加强协调沟通。人大主任不是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和政府召开的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要安排人大常委会领导参加;重要的工作会议,要安排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自觉向人大报告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市形成维护人大权威、支持人大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关心人大机关建设,完善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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