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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学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12-14 18:33:17 分类:活动总结 浏览次数: 863次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教工委〔20xx〕19号
省属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8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xx〕18号)和省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xx年我厅将全面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20xx年6月1日
安徽省教育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8号)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20xx〕18号),现就省教育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省教育厅机关、直属院校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xx年11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20xx年6月上旬)
各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积极行动,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6月10日至30日)
各校、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照“填报说明”(附件3)的规定如实填列《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同时形成自查自纠书面总结报告。各校、各单位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内部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校、各单位于6月24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yz@ahedu.gov.cn)。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形成省教育厅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20xx年7月10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安徽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等与各院校、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院校、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院校、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院校、单位。
重点检查阶段,各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xx年11月1日至30日)
各校、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校、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xx年11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院校、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校、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院校、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院校、单位,省教育厅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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