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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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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xx〕11号)和全省自主创新大会精神,推动企业的科技创新,加快我县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从20xx年开始到20xx年,计划引进和培育各类科技型企业100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二、产业定位

  (一)技术政策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技术产业定位。根据县域经济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三、认定条件

  (一)法人资格认定:必须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符合环保要求的经济实体。

  (二)投资规模认定:设备投资首期规模在30万元以上,且占总投资的30%以上,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科技含量认定:企业所投项目属已产业化的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科研项目的必须有经相关科研机构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立项、鉴定的相关文件和证明;通过转让获得的专利技术和高新技术项目必须有合法授让证明。

  (四)科技人才认定:企业经营者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其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四、认定程序

  (一)成立XX县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委、信用联社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实施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的政策措施,对各乡镇(含开发区,下同)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考核。

  (二)县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乡镇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办公室根据具体项目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咨询机构建立科技项目评估小组,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基本内容》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投资规模、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办法是对项目审查并提供鉴别、评估报告等基础材料。

  (五)领导小组按照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定。

  五、优惠政策

  (一)设立XX县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购置设备和购买技术的补助,以及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作的考核奖励。

  (二)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其当年新购置的设备投资,凭设备购置合同、购货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等合法有效凭证,经核准后给予一次性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其购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其他高新技术并已形成生产能力的,凭技术贸易合同、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经核准后给予一次性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当年入库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县得部分,前两年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其当年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前两年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五)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并对照有关条件由县科技三项经费予以支持。

  (六)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优先向金融部门推荐获得贷款支持,并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补助。

  (七)在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中,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入股,成果价值折价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厅审核和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其所占比例最高可达70%。

  六、工作考核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要把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作纳入各乡镇年度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每成功引进培育1家科技型企业奖励1万元(以投产为准)。奖励对象:党政正职20%,直接引入人60%,相关分管领导20%。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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