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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狱管理局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05-05 13:43:06   分类: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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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局的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进一步规范,确保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计委7部委联合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基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辖内建设工程项目除必须政府采购的以外,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监督机构是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狱局内部的有关招标投标事项的监督机构是监狱管理局行政监察部门。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具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除以上项目外的其余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招标。
  招投标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执行。监狱管理局和基层各监狱是招标的招标人,也可以是受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例如: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招标项目的技术文件、对投票人资格审查标准、报价清单、评标办法等),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和主持招标过程。
  第八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符合资质条件、信誉良好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资格预审工作完成后招标人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义务将预审结果告知各参加资格预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投标企业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负责此项目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资质和简历。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明确招标地点和时间,投标文件应密封,在规定时间内交于招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不同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执行GB50500-20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十八条施工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自发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以及未加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指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以标底为基准评定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以具体工程而定,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用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评审
  (一)技术标的评审。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技术标一般可采取下列方式评审:
  (1)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2)按照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有一定难度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筛选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高的前几名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退还。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被评为不合格或未达到规定的合理分值的,随同商务标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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