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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见

05-05 13:46:57   分类:决议意见   浏览次数: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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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来,各县区总体运行良好,基本实现“小病及时治疗,慢性病及时防治,大病及时救助”的目标,得到了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肯定,受到了广大参保居民的欢迎。为了更加有效地推进这一工作,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1、普通门诊每次就诊50%的报销比例,调整为在医保范围内按实际可支付医疗费用的100%比例报销,直至补助金额用完为止。
    2、在门诊报销上,不再考虑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医保内的药品和诊疗目录按100%的比例报销。
    3、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医院的等级一、二、三级来划分,乡镇医院和未评定等级的医疗服务中心按照一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4、按照医院等级(一、二、三级)的不同,住院起付标准划分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含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5、提高住院补助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将最高住院支付限额增加到成年人2.5万元,未成年人3.5万元。
    6、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居民的一次性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
    7、取消特殊病种的起付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取消不同级别医院的不同支付比例,设立统一的特殊病种支付比例,具体标准为50%。
    8、根据不同的病种设立不同的支付限额,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高血压Ⅱ期,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
    9、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0、参保居民门诊可以自由选择本区、县所辖范围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11、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实行社区站—区级(中心)--市级—省级—省外的逐级转诊制┄┄”调整为:实行社区站—一、二、三级医院转诊制,对本市因条件所限无法诊断或治疗的,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才能转往省外上级医疗机构。
    12、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5%,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13、缴纳医保费用年限全市统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
    14、20*年度新参保或续保的居民,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参保费用,并设立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保待遇。
    20xx年以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居民,在20xx年以后参保的,需补缴参保费用,补缴时间从20*年1月起算,补缴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享受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15、逐步探索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制度。
    16、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费用预拨制,可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报医疗费用的50%预拨上月的医疗费用,并在当月审核后再按实际可拨的费用补足。
    17、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符合政策参保的居民人数,结合测算的各项预支费用,确立每年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由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18、教育部门应积极做好中小学生参保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19、建议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适时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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