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场地出租收费工作意见
05-05 13:48:03 分类:决议意见 浏览次数: 2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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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场地出租收费工作意见,
区教育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府办[]26号)及《关于本市财政票据全面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财库[]8号)精神,原由你局下属各中小学校等单位执收的“教室场地出租管理费”被纳入取消范围,自年7月1日起各单位应立即停止该项目的收费,相关专用收费票据同时停止使用,并严禁使用其它财政性票据代替。
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原执行收费的“教室场地出租管理费”项目被取消后,各单位再行开展房屋出租、出借业务的行为,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所有税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账户,你局要加强管理,监督各学校按照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和票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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