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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收入问题 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05-04 12:29:11   分类:工作体会   浏览次数: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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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关于农民增收问题从上到下,从理论界到实际部门,都给予极大关注,作了许许多多的探讨,提出了诸多的对策和建议,很受启发,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是个系统工程,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归纳和多层次进行分析,本文试图从“三个关系”谈点看法。
  一、要正确处理好“农内”和“农外”的关系
  在诸多的探讨农民收入问题的文章中,主要的是从二个方面进行研讨,一个方面是从农业内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是从农业外部去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当然也有一些文章比较系统地从内外结合作研究,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都无可非议。但是也有一种看法似乎有点绝对化,强调“农业的根本出路在农外”、“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功夫不在农内,而在农外,如果我们仍然重复过去‘打补丁’的做法,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我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这个基本体制矛盾没有突破,无论怎样调节微观机制的政策都很难发挥作用,同时提出,创造农村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加快城镇化,尽可能吸纳农村剩余人口;其次是在战略上以新的资源开发带动农村剩余人口的转移,比如,在西部开发中,动员大量农村过剩劳动力从事水利建设,实行人海战术,以工代赈,以工授地,安置东部剩余农民;再次是在金融、保险、流通、批发等非农领域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让农民有利可图,上述见解,被称为“农外论”。对这个“农外论”已有同志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农外富农之途是无可挑剔的,甚至是应当进一步深入阐述的,而且也是需要大大加以扩展的,但是认为目前“农内”进行增收活动“已经没有任何意义”,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实际上,现阶段在我国广大农村开展增收活动,还是大有可为的,并且分别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农地使用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等方面加以论证。
  本人认为,把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或者说把解决“三农”问题,绝然地分为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或者单纯从外部或内部去寻找解决途径,是不全面的,是欠妥的,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简单的道理上说,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内因,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外因也可以起到主要作用,不过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具体到解决农民收入问题,也很难单纯从内部或外部找到有效途径,这里仅举一例加以说明。
  大家已经比较一致认识到,要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加快农业结构的调整,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农业结构调整问题,关系到农业内部许多问题,比如,农业的区域结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突出的区域结构趋同效应,仍没从根本上解决,失去比较优势;农业的产品结构问题,高质量的农产品比重小。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同时也带来农业效益低的问题,但是如果单纯从农业内部去解决农业结构问题,就不完全切合实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里还有个外部的问题。很明显的,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以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众所周知,目前农业结构调整,最为迫切的既要进行产品结构的调整,也要进行要素结构的调整,关键在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程度。所以,农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协调并进,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做出调整,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推动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为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和合理配置创造条件和拓展空间。还有农业结构调整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政府必须处理好财政负担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对农业结构调整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应与改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等等。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到许许多多的外部问题,切不可忽视,所以,农业结构调整既涉及到“农内”问题,也牵涉到“农外”问题,无法绝对地从一个方面去解决。
  综上所述,我们的看法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内部和外部关系,内外结合,表里兼治。
  二、要正确处理好“分”与“合”的关系
  20多年前,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即在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进行家庭经营,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集中劳动,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相对于原来的“大、一、统”的经营方式,这实际上是一种分散经营方式,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20多年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是亿万农民的历史选择,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中央作出决策,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农村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尤其是解决了绝大多数农民的温饱问题之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背景下,有的同志就提出“小农”怎么长大的问题,认为,改革以来,我国农村从原有的集体制中裂变出2亿多个农户,这些规模狭小的农户仍然深深印有中国农村几千年来所形成的“单个马铃薯”特征,内在联系梗阻,组织脆弱,当前面对波诡云谲市场经济时,他们表现出严重的先天不足,因为“小农”难以提高效率、难以适应市场、难以避免伤害。因此,有计划地改变目前状态,提高我国农民的经济组织程度,使“小农”长大,已是当务之急,而且,这种组织起来,不是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经济方式,也不是一个小农加一个小农的简单结合,而且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结起来的合作关系,诸如此类,见诸于报刊杂志上,主张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主张走合作化的道路的文章和观点为数不少,比如,有的主张“倾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有的提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其农业发展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我们也应借鉴其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合作。
  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存在“统与分”,即“分”与“合”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继续坚持家庭联产承包制,还是采取各种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我们认为,应当正确处理好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决不能动摇,长期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增强农民收入,农民是主体,谁也不可替代,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村民自治等农村改革都是农民首创,农民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只有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创造力,农村经济才能快速发展,农村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才能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不动摇,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从我国的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业仍将是农民收入的主要www.qihang56.com,土地仍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事实证明,凡是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地方,往往出现的问题就多,社会就不稳定,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
  其次,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地有计划地把农民组织起来,诸如采用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从事实层面来看,从已有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合作制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主要优势是利益直接,民主管理,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户与市场、生产和流通,农民与政府相互结合与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农业生产力越是提高,农业产业化越是发展,越是要求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专业化分工明确,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农业发展是在分户经营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规模偏小,且组织化程度低。据了解,目前我国加入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当然也就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
  本人认为,要正确处理好农业发展的“分”与“合”的关系,以提高农民收入,制度创新更为重要,所谓制度创新,就是在实现农业产品化上,需要一套有效的组织形式,具体一点说,在农产品生产环节上应采取由家庭联产承包来完成,并提供初级产品;而在初级产品的销售环节,这是目前我国最为薄弱的环节,应组织起合作社并由其完成,这有利于统一进入批发市场,并获取较高的销售收入,最后,农产品加工环节,应由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来完成,最好以股份制公司为主,这样,农业产业的不同环节,由家庭联产承包、合作制、股份制公司三种基本组织形式来完成,使农业产业组织基本形式多样化,突破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做法,上述作法,既坚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起到把农民组织起来的道路,互相兼顾,另一方面,一定要注意到,把农民组织起来,或者实施合作制,一定要坚持“条件、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要看条件是否具备,农民是否自愿,各级政府不能包办代替,不准强行实施,这在历史上已有过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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