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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05-05 13:40:29   分类: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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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XX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以下简称《XX市试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其公务员。
XX市社会文化文物市场稽查队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局在公共服务中实行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通过发布《XX市文化局办事指南》、《XX市社会文化文物稽查队办事指南》,向公众公开本局办事事项的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等。

  第四条 本局受理行政审批实行窗口办公。办事人申报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办文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和领取审批结果。

  第五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必须积极实践《XX市试行规定》中的“应当鼓励的行为”、认真遵守“应当履行的行为”,力戒“不得有行为”。
第六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接受办事人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被指定为首办公共行政事项的工作人员,承担确保事项完成的时效和质量的责任。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要求和规范,按照《XX市文化局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规定》。

  第七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应当按照《XX市文化局公务员公共服务工作礼仪》接待群众、办理公务和行政执法。

  第八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情况,由局机关党委、监察室按照《XX市文化局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机构和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针对本局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局机关党委、监察室按照《对XX市文化局公务员公共服务有效投诉认定办法》,负责认定和处理。
  针对本局机关投诉认定的投诉,由市长热线、或市基层评议机关办公室等上级监督机关负责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执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按照《XX市文化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有《XX市试行规定》第六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和违反本实施细则,受到有效投诉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配套规定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未受到有效投诉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本人及时发现,并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得到当事人谅解的,由其主管处室领导或分管局领导进行帮助教育。
  2、所在处室自查自纠发现的,在本部门内部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告监督部门备案。
  3、监督机构进行内部检查时发现一次的,责成所在处室进行整改;发现二次的,由监督机构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发现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或没有及时将不属于本局受理的投诉转办,被当事人向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对责任人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被有效投诉二次的,责任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3、被有效投诉三次的,责任人予以轮岗。

  第十四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对依照本实施细则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组织人事处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中涉及的工作日,一个工作日一般应当包含不少于7个小时的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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