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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城乡统筹就业统计与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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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应到原申请办理单位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五条  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享受县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和培训的扶持政策。
  (二)失业(求职)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求职)登记机构反映求职情况,接受失业(求职)登记机构开展的劳动力资源调查;
  2.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应接受相应的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失业(求职)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六条  退出失业登记。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失业(求职)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从业证照的;
  (三)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四)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六)移居县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十)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以及失踪、死亡的;
  (十一)失业(求职)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求职)登记的;
  (十二)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求职)状态的人员。
  第十七条  管理与服务。县劳动保障局和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加强对失业(求职)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一)按规定免费受理失业(求职)登记;
  (二)对失业(求职)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推荐职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三)及时登记、统计辖区内失业(求职)登记人员和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目录,切实加强动态管理;
  (四)对符合失业(求职)登记条件而未进行失业(求职)登记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做好调查摸底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www.qihang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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