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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05-05 13:41:38   分类: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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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档案教育、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并取得很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理的、具体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理论研究,取得突破,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很大指导作用的。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三) 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省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很大贡献,或其成果被广泛引用,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成绩显著,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的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很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十一) 将较重要或较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每三年进行一次。首次评奖在1995年进行。
  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每次开展评奖工作前,组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档案工作奖励的组织领导、审定批准工作。
  第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牵头组建“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负责奖励申报材料的审查、评选工作。
  第五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一般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捐赠档案由接受捐赠的单位提出申请,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受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填报《内江市档案工作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于每次评奖前申报。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每次评出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1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10人,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一般不超过20个、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60人。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档案局对申请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事局进行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向市档案工作奖励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五条 市档案工作奖励评审组对申报项目逐项评审,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档次,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第十六条 市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拟提由市政府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向国家捐赠档案和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奖励,分别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确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市级先进集体或市级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九条 市档案局、市人事局联合给予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档案局、市人事局颁发奖励证书,分别享受区、市、县级先进或市级部门先进待遇。
  第二十条 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政府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二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受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可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发放奖金;受市档案局、市人事 局奖励的档案工作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省三级标准中的相应档次奖励获奖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所列奖金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捐赠珍贵和重要档案及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由市政府和市档案局、市人中局视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并确定奖金标准和发放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比、达标升级、复查等奖励,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档案局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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