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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

05-05 14:54:11   分类:会议纪要   浏览次数: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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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内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应单独立卷,直接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应由办公厅(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得翻印的以外,经单位负责人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条 公开发布人民银行公文,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人民银行公文,同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文件应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机关的文件销毁。参加文件销毁的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销毁文件的安全。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按照总行有关电子公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银办发(1996)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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