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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文写作方法

05-05 14:54:11   分类:会议纪要   浏览次数: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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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条 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机关各司局、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文种和类别
  第八条 人民银行公文文种主要包括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金融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稽核检查意见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适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人民银行的公文类别
  (一)行发文
  总行机关的行发文主要有人民银行令、银发、银函、银复、银传、银报等公文字号。

  1.令:用于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公布重要事项。令按年编号,格式为“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

  2.银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向分支机构布置工作,向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等。银发字公文中包括请示、报告、决定、公告、通行、通知、通报、意见、稽核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种。

  3.银函: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银函公文文种为函。

  4.银复:用于对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请示的回复。银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5.银任:用于人民银行人事任免事项。银任文种为通知。

  6.银报:专用于向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请示、报告工作,汇报、说明情况,银报公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7.银传: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文种包括通知、意见等。鉴于人民银行已建立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公文代转送制度,对只发送人民银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文件,一般不使用传真电报发文方式。

  8.银内审结: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文种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办公厅发文
  办公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的通知;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求意见或回复意见;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出的关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金融机构增资意向等的批复;对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股东变更、副职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对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总行机关内部确需以公文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办公厅发文的公文字号有:

  1.银办发。文种包括通知、请示、报告、通报等。

  2.银办函。文种包括函、批复等。

  3.厅便函。
  (三)司局发文
  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司局、部门可向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布置的金融服务类业务的司局还包括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口处室发文。司局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司局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专项调查、上报数据等;仅要求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企事业单位对口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司局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司局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司局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签报行领导审核批准。
  对少数特别事项,经总行授权,部分司局可以对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发文,但需事先签报行领导批准。
  司局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公文类别字号。
  (四)其他发文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主要包括:

  1.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包括银党、银党任和银党信三种,其中银党任专用于党内人事任免事项,银党信专用于对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查实情况的报告,银党信需注明签发人;

  2.中共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

  3.中共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

  4.中国人民银行保密委员会、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发文;

  5.中国人民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

  6.共青团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发文;

  7.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发文。
  (五)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
  人民银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照本条规定规范本单位的发文类别、字号。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十条 人民银行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密级划分。对涉及保密事项的公文,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范围和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注在稿头纸的右上角。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的时间要求在稿头纸的右上角标注紧急程度。紧急程度等级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其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
  公文紧急程度的确定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厅(室)确认。
  (三)发文机关标识。标明公文制发机关的字样,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党委发文、党委办公室发文、行发文(除银内审结由内审部门编号外)及办公厅(室)发文由办公厅(室)统一编号,除办公厅(室)外的内设机构发文由内设机构文书部门参照行、厅(室)发文编号样式自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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