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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综合辅导之审理前准备

03-14 14:53:08   分类:司法考试试题   浏览次数: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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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以后到开始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它是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一个法定阶段和必须步骤。在这个阶段,所有法定的具体准备工作都是围绕如何保证开庭审理进行而开展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了,能够使审判人员对案件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掌握必要的资料,及时解决开庭前发生的各种问题,同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明确争执的焦点,为开始审理作好准备。我国审理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2)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告知合议庭的人员组成。
  (4)认真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5)追加当事人。
  (6)交换证据。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审前程序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为:
  1比较突出的是有关答辩状的问题,被告利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答辩状的漏洞,导制突击举证使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该问题得到缓解。
  2在审核诉讼材料的过程中,办案法官易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办案法官自身法律修养和素质的提高。如果将审前程序的法官与审判法官分开来的话,更有利于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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