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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05-05 13:40:20   分类: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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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XX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由正副局长、执法督查科、政策法规科和各大队负责人组成的执法过错责任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违法行政案件的审核和认定,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一) 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二) 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三) 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四) 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五)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六)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代法和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八)野蛮粗暴执法,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或者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法执法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责任:
  (一) 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指示、许可错误的,应予追究责任;
  (二)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 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条 执法责任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一) 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
  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四) 违法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 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应严格根据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免于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并报请局领导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能代替违法执法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 受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移送、交办的执法过错案件。
  (二) 调查。局政策法规科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执法过错追究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大队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扰调查工作。
  (三) 认定。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调查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
  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做出处理决定。
  (四) 追究。根据局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并将处理决定报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被追究人对处理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执法过错的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
  1、 责令检查;
  2、 通报批评;
  3、 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 暂停执法活动;
  5、 行政处分;
  6、 调离执法岗位;
  7、 辞退。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十一条 确认执法过错责任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大队责任和大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大队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大队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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