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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外省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办法

05-05 13:41:29   分类: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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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省籍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防止交通逃逸事故的发生,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xx〕52号)和公安厅等五厅(局委)《关于开展全省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浙交〔20xx〕8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省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是指省外或本省跨管辖区的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县驻点从事运输业务的外省籍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纳入管理。

  第四条  外省籍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应凭原管辖区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到县车管所或农机监理站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临时档案。并按浙江省标准足额交纳各种规费,在公路运管部门申请办理驻点营运手续。对纳入我县管理的外省籍车辆享受本地车辆过境通行费待遇。

  第五条  办理登记建档的外省籍车辆,县车管所或农机监理站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车辆安全检验,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将外省籍驾驶人就近编入安全活动组织,发给安全学习资料和记录卡,按时参加安全学习和活动。

  第六条  外省籍运输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对不按时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处罚。对外籍运输车辆未在运管部门登记,未按本省规定缴纳规费的,按《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  外省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要按时回原籍发证机关办理车辆及驾驶人年度检验手续,严禁驾驶未经检验、无证无牌、无保险、拼改装及报废的车辆,严禁运输车辆人货混装、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拼改装及报废车辆一律扣车,该报废的强制报废,对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扣证,并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中介机构、经济组织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车辆销售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测和查处。严厉查处无照擅自开展营运业务的各类驻点经营行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第九条  安监、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等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和协作,组织力量、联合执法,加大对交通违法、违规车辆的查处力度。公安牵头,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和落实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外省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各乡镇(开发区)加强对外省籍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排查摸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台帐,掌握动态,统一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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