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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林业法制工作会上的讲话

05-05 17:33:41   分类:农林牧渔   浏览次数: 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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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市局党委经过研究,决定将全市林业法制工作会放在全市林业工作会之前单独召开。今天到会的有各县区林业局及市局局属各单位的领导、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主要执法部门的负责人。以如此大的规模、如此高的档次专题就林业法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在我印象中还是第一次。

  为什么要召开这样大规模的一次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依法行政的紧迫要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正步入政治文明和法制文明,从十五大开始,国家把依法治国正式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近年来,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作为两大原则,被提高到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建立一个廉洁、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的政府已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我们已经和正在实施的机关人事制度改革、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其实就是上述内容和要求的具体体现。事实上,这些工作要求在变成制度的同时,还直接体现在行政法律之中,今后还将越来越多地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大家可能对此感受最深的是,这些要求现在是越来越严格,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真正变成了现实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比如人事改革通过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条例来调整,这个月,省里将对98年以后未经考试但已经进入公务员系列的行政人员进行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公务员身份,这就是“逢进必考”用人制度的贯彻;以这次出台的许可法为例,法律明确规定了办理时限,这其实就是一种效能建设;法律明确规定了便民服务措施,这其实就是一种作风建设。以上种种要求体现在本质上就是尊重人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在内容上就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体现在形式上就是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学习和贯彻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机关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已于去年8月颁布,并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许可法》的出台及《许可法》中许多制度的设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过去业已习惯的工作方法、工作方式造成冲击,借用网上的一句评论来形容,“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老百姓吃、拿、卡、要时代的终结,意味着老百姓找政府麻烦的时代的到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抛弃传统的管理模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便民、科学、高效的方式去履行我们的职责。所以它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全面学习贯彻、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当前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法制局的温静局长来到大会,她将就《许可法》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详细讲解。

  二是依法兴林的紧迫要求。林业的发展在98年洪水之后,随着天保工程的实施开始转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中心、林业产业建设并举的一个全新的林业发展模式。去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出台,为林业的这种转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标志着中国林业真正进入了一个大转折、大发展、大跨越的全新时期,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极其繁重、极其艰巨。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以怎样的总体工作部署,来贯彻落实《决定》,推进林业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呢?国家林业局周生贤局长是这样描述的:“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前几年,我们紧紧抓住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大搞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通过整合、启动六大工程为林业建设赢得了大量投资,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林业发展的投入不足问题;近两年,我们又紧紧抓住全国上下对林业和生态建设空前关注的有利时机,积极当好中央的参谋助手,代党中央、国务院研究起草了《决定》,解决了保证林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现在,促进林业发展的两个最基本的条件——投入和政策都已具备,林业能不能搞上去,科教兴林、依法治林就被历史地凸现在我们面前,下步的林业发展,必须更多地在这两个方面挖潜力、下功夫、做文章,这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加快中国林业发展的两大法宝。为此,必须认真抓好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这两件新的大事。这是我们整个工作部署调整中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如果说,六大工程启动和《决定》出台为加快林业发展的世纪快车注入了强大动力的话,那么,科教兴林和依法治林将是这辆快车的两个巨轮,准备负载中国林业跨入一个新的更加美好的境界。”今年,全市将召开林业工作会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进行具体部署,全市林业法制工作会的召开本身也是贯彻《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为什么要赶在全市林业工作会之前专题召开?这是由全市林业法制工作的现实紧迫性决定的。《决定》的出台,对林业法制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林业部门的性质和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执法监管的任务随之凸现。林业的任务、使命在发生改变,林业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也必须随之改变,以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

  从林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看,一是生态建设需要我们“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严管林”就必须以法律为武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慎用钱”就必须依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杜绝违规挪用、垫支等非法使用资金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质为先”,许多人认为这只事关造林管理、造林科技,其实,与法律也有直接关系,以种苗为例,种苗是一切造林工程的基础,是质量的第一个环节,为确保造林质量,就必须根据《种子法》的要求依法规范种苗的生产和市场,所以,林业生态建设一步也离不开法制,林业生态建设迫切要求我们加强依法治林,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各项林业工作。为了规范林业工作,确保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务院出台了《退耕条例》,就某一工程专门出台一个条例,这在国务院法规制定的历史上决无仅有,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这些近年来启动实施的大工程,也未见国务院为此出台条例,说明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的要求是极其严格的,违背将受到严厉惩处,去年内江“种了苦竹断了生路”就是一个典型事例。此外,四川省人大就天保工程专门制定了《天保条例》,国家林业局也先后颁布了《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这些法规也好、制度也好,它们涵盖了林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可以说,林业的工作实质上就是对这些林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从林业产业发展的需要来看,林业要发展必须摆脱过去浓厚的计划经济模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林业生产要素的流转,加快非公有制林业经济的发展。但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林业生产要素的流转必须是依法流转。

  此外,林业指导思想的根本性转变,也将促使国家对过去制定的许多林业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决定》的许多内容,国家都将以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增强其约束力,因此,我们对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本身就是对国家关于林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因此,必须把林业法制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决定》的一个突出位置,着力予以加强,将林业建设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林业工作的刚化力度。

  三是林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紧迫需要。目前我市林业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执法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重权轻责、执法犯法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急待解决。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林业执法队伍的素质还十分低下。一是在思想上对法制工作没能引起真正的重视,经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二是在业务上不熟悉,尤其是对林业行政法律法规不熟悉;这样下去后果的严重的。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惨痛的教训。从八十年代末期到今天,从仁和区林业局到普威林业局、再到盐边林业局,我们一批批的干部倒下,有的是连窝端,为什么?就是因为林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有众多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而我们的许多同志尤其是领导干部本身不是学林出身,但却不重视对林业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自己犯法不说,还连带多少办事人员,这根本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对别人的不负责、对林业事业的不负责。更令我震惊的是,这种现象直到今天仍未改变,在沉重的教训面前,还有许多人仍未清醒。去年年底,市局政策法规处在全市搞了一次林业法制工作检查和调研,从检查的情况看,情况非常严重。用他们的话说,过去一年,全市所办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几乎没有一件合格,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全都败诉。这话是否有些夸张,我不知道,但是仅从市局来看,所有的林业行政处罚没有送达文书,市森林公安分局所有以市林业局名义办理的林政案件没有经过市林业局法制机构的审核,程序违法处罚就无效,仅从这些情况看,法规处的话没有夸张。同志们,你们也好生回忆一下,你们处理的林政案件质量如何?都合法吗?这里我举几个去年实际发生的实例。盐边县去年6月28日,在红宝乡迷塘村三坪子社发生了一起熊吃羊的事,该乡林业站将此事作为林政案件堂而皇之地立案调查,我请问:什么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说法,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那么这起所谓的林政案件是由熊造成的,照理该处罚熊了,那么这只熊是公民呢?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些常识性错误也要犯吗?如果说,这是林政人员对法律的不熟悉,那么再举另外一个事例,西区林业局在作出的所有处罚决定文书中都填写着“请于三个月或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个月怎么就等于60日了呢?如果说一份填错是偶然失误,可是所有的都是这样填,是连小学生都懂的基本常识他不懂?还是根本就是不负责任?检查中还发现许多违纪的事例,如,盐边县林业局驻渔门办事处于20xx年7月22日对一位叫刘光国的人无证运输药材进行400元的处罚,用的是随便在哪个商店都可以买到的收据,此外还未加盖任何公章,请盐边县林业局认真查一下,罚款都哪去了?这里我与盐边县林业局一起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款: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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